555箱烟花藏民房,距离邻居仅2米,三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判刑
10月10日,应急管理部公布案例:
2024年12月30日,某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联合某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在某村民杨某某家中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制品555箱。经查,查获的烟花爆竹属潘某、杨某某、张某某所有,潘某负责联系购买烟花爆竹,杨某某提供农村平房作为储存烟花爆竹的场地,张某某负责推广销售烟花爆竹,三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经委托,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烟花爆竹库危险性进行分析,认为该农村平房不具备烟花爆竹存储条件,若发生爆炸,距离库东侧2m的民房、西侧贴邻的民房、北侧23m的民房内人员有死亡或重伤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扣押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潘某、杨某某、张某某三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处理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县应急管理部门于2025年3月14日将该案移送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杨某某、张某某三人涉嫌危险作业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30日,县人民法院判决三人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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