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增资900万又“闪退”,法院: 倒查!
2014年至2015年,某贸易公司与某金属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9年,经法院判决,某金属公司需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0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某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某金属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无奈之下,某贸易公司将某金属公司的历史股东某建筑公司诉至大兴法院。
案件审理中,某建筑公司提出两个核心抗辩:一是其900万元出资已实缴完毕,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为证;二是其早在2009年4月22日就已将全部股权转让退出,而案涉债权债务形成于2014年至2015年,不应由早已退出的股东承担责任。
某建筑公司提交验资报告、工商档案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使其“实缴出资”900万元的事实看似无懈可击。
法官卢赞赞及法官助理赵宇潇没有停留在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的表面形式,而是抽丝剥茧,进行穿透式实质审查,还原了某建筑公司从增资到退股的全过程。
法院查明:2009年4月21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金属公司增资900万元,成为持股75%的大股东,次日便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雷某和石某。4月23日,这笔900万元款项便从某金属公司账户转至某租赁公司,当日又转入案外某科技公司的入资专户。2009年5月,某租赁公司陆续向某建筑公司转账768万元,实现出资款回流。
法院据此认定某建筑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关键在三个环节:资金过桥——增资款到账次日即退股、第三日即被转出;资金回流——900万元经第三方账户后,768万元最终回流至某建筑公司,且其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关联关系——接收并转出资金的某租赁公司,数月后即成为某建筑公司控股股东。三环相扣,抽逃事实足以认定。
基于以上实质判断,法院最终认定某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判决某建筑公司在抽逃出资900万元范围内,对某金属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精准击破股东利用“增资—退股—资金转移”链条规避出资责任的企图,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资本是公司经营的“血液”,也是债权人信赖的“基石”。如果允许股东以“增资—抽逃—退股”的方式掏空公司资本,市场交易安全将无从保障,诚信经营的企业将面临不可预测的风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起判决不仅为某贸易公司追回了期盼已久的债权,更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坚决打击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让恶意抽逃出资的股东无处遁形。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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