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检察院提醒:莫因一时贪念铸大错
本报讯 近日,由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宣判,洪洞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4年7月中旬,被告人康某某经他人介绍结识柴某某(另案处理)。在柴某某“高额佣金、操作简单”的利诱下,康某某明知对方资金来源非法,仍按照其指示,使用他人名下5张银行卡接收转账资金,并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提取的方式,将全部款项转入柴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经查,康某某参与期间,涉案银行卡流水共计119162元,其中已核实关联全国5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骗群众损失金额86870元。康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强调,依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不仅害人害己,还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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