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讨债?法院:证据不足,驳回!
近日,福州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原告仅凭两笔微信转账记录起诉同学还款,却因无法证明“双方确有借款约定”,最终败诉。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福州的林某(化名)接到老同学陈某电话,称“信用卡到期,急需1万元周转,几天就还”。出于信任,林某未让对方写借条,仅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5000元,合计1万元。
然而,约定还款日过后,陈某迟迟未还。林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
【法院判决:仅有转账,不等于借贷】
法院审理后指出,民间借贷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1.款项实际交付(如转账);
2.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
本案中,林某虽能证明钱已转出,但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协议,也无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提及“借款”“还款”等关键内容。而被告陈某辩称,该款项实为“代付货款”或“朋友间赠与”,并非借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林某作为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转账≠借条,留痕要留“关键话”】
类似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许多人误以为“有转账就有债权”,实则大错特错。
✅ 正确做法建议:
借钱时务必明确用途,最好签订书面借条(可电子形式);
微信沟通中保留“你借我XX元”“下月X日还”等直接表述;
转账备注注明“借款”字样;
避免使用“给你”“拿去用”等模糊措辞。
友情可贵,但信任不能替代证据。
一张借条,不是伤感情,而是对彼此负责。
【结语】
法律保护真实合法的债权,但不保护“模糊的好心”。
在数字支付普及的今天,更要学会用法律思维守护人情——
既不失温度,也不失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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