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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要怎样去申请恢复执行呢?

问: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要怎样去申请恢复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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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理人可 向法院申请恢复执 行。申请恢复强制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前一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有原件最好提交原件,没有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要能够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司法确认书等)复印件即有效的执行依据


4、申请恢复执行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5、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证明资料


6、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签收递交材料的法院接收材料清单(该清单法院与申请人各拿1份)


7、如果非申请人去递交材料而是由律师或者其他可以接受委托的人去申请强制执行的则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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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去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材料尽量多、齐全一些,有关的文书、资料都复印一份递给法官,执行依据、上一次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能提交原件的就提交原件(当然自己手上也需要留有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一定要确保与原件一致(此为细微但至关重要的一环),如果自己可以发现被执行有财产的尽量提供财产线索给法官(比如:被执行人本人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汽车车牌号、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股权证明等等)。

 

去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如果没有需要回避或者之前没有闹过不愉快的,应该尽量事先找原承办的执行法官沟通一下;如果原执行不在原法院或者不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则可以询问一下那个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看看能否与原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实在联系不上则可以通过EMS邮寄材料给原执行法官,他们法院人员收到材料,一般不会(不敢)擅自拆开查看,能够联系上的都会转交给原执行法官。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第一做好一些必要的沟通,好进行下一步工作,第二如果原执行法官已经不能承办现在申请的执行案了,则可以通过与原执行法官沟通,了解一些很重要的信息,为后面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做一些必要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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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应该向哪个法院去递交申请书等材料呢?




1、一般而言,有过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的,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应该向原终结本次执行的法院申请。

 

到对应法院的立案庭,按正常立案程序递交申请恢复执行的材料,是否予以立案由接收材料的法院审查,现在普遍实行立案登记制,通常都会先接收材料,后由法院审查确定是否予以立案;

 

2、也可以直接找到原执行法官提交材料,法官审核同意后再交立案庭立案;如果原执行法官已经调离执行局,则向执行局里面的某个部门提交材料,由该部门审核同意后交立案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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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因为现在实行的是法官终身负责制,终结本次执行后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由原执行法官去审查、执行,这样更加便于摸清情况、有效执行,因为他经手过的案子会更加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也是为了体现谁办案谁负责到底的原则。但这种模式也有弊端,比如遇到懒惰的法官或者之前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当事人与法官出现过不愉快的事情的,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就有可能增加了一些人为因素,不便于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但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法院里的法官普遍、绝大多数都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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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 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 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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