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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食品有问题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简单来说,当你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问题又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时,如果是食品优先考虑要十倍赔偿(最低一千),如果是非食品优先考虑要三倍赔偿(最低五百);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则可以选择三倍/十倍的违约责任的额外赔偿金,或选择两倍的侵权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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