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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通知函

附:合同终止通知函


致***公司:


贵司与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协议》,约定:*********(协议相关内容) 我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但是贵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期间,经我司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贵司从未主动向我司通报关于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计划。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也伤害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


现我司根据协议第****条郑重向贵司通知如下:


1、贵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于贵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终止;


2、贵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我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贵司不仅需向我司给付上述货款及利息,还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特此通知!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据此,若解除通知未能有效送达对方,则合同仍未解除。如果合同并未解除,一方基于合同解除所停止的履行合同行为则都构成单方违约行为,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要明确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通知送达的地址、指定接收人及其电话等信息,如:“双方以本合同落款处约定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指定联系人的电子邮箱、手机、传真等作为联络途径。”


第二,明确送达方式并约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时间,如:“双方同意采取普通信件、挂号信、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手机信息、传真或专人递送等一切合法形式进行送达。以普通信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的,以发邮后第五日视为成功送达;以电子邮件、手机信息、传真等方式送达的,以发出一方系统显示成功之日视为成功送达;以专人递送方式送达的,以受送达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本合同载明的指定联系人或具有收发信件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的签收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明确一方信息变更的通知义务及责任,如:


“一方变更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通信信息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一方按原约定联络信息发送的,仍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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