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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上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深圳法院这样判!

2023年5月26日清晨,54岁的王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去公司做保洁。途中,一辆突然变道的轿车将她撞倒,造成肋骨骨折、腰椎损伤。
她没想到,这场意外不仅带来身体伤痛,还引发一场关于“身份”的法律拉锯——已达退休年龄的她,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例,为超龄再就业群体划出清晰权益边界。


【案情回顾】

王某(女)出生于1968年9月,2018年9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2年12月起,她在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或“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2023年5月,王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申请,深圳市人社局依法认定其为工伤。但由于她已超龄,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

王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共计近17万元。但仲裁委以“双方属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虽无劳动关系,仍可主张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A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一般规定。

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这意味着——“无劳动关系”≠“无保障”

本案中,王某所受伤害已被官方认定为工伤,且发生在上班途中,符合“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A公司既未参保,又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A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16.5万元。目前款项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超龄劳动者不是“法外之人”】

随着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退休人员重返职场。他们可能是社区保洁员、餐厅帮厨、仓库分拣员……默默支撑着城市运转。
他们的权益,不该因“超龄”而被忽视。

广东已率先构建制度保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伤标准赔偿

广东省还出台专项政策,允许用人单位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新业态从业者等“特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保费低、覆盖广。

然而,现实中许多企业仍存在误区:

❌ “退休了就不是员工,不用管保险”;

❌ “签个劳务协议就万事大吉”;

❌ “出了事让个人找肇事方”。

这些想法,既违法,也短视。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聘用超龄人员时,主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特定人员单险种);

✅ 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岗位、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机制;

✅ 加强岗前安全培训,尤其对高风险岗位(如保洁、搬运、配送)。

【给超龄劳动者的提醒】

✅ 保留工作证、排班表、工资转账记录、工服照片等证据;

✅ 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工伤认定(即使超龄也可申请);

✅ 若单位拒赔,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参照工伤待遇”赔偿。

记住:法律不因你年长而沉默,权益不因你退休而消失


【结语】

王某拿到赔偿那天,没去医院复查,而是去看了刚上小学的孙子。她说:“能继续干活,是想给孩子多攒点,没想到差点连自己都保不住。”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尊重劳动,不分年龄;保障安全,不论身份

愿每一位再就业的银发劳动者,都能在制度的护佑下,安心工作,体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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