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远高于约定基数,公司补缴社保后能否追回个人应缴部分?法院:必须返还!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陈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以8000元/月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然而,陈某的实际月工资远高于此标准。
2022年4月,因社保稽查,A公司被责令补缴陈某在职期间(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的社保及公积金差额。公司依法补缴总额96,779.78元,其中个人应承担部分为32,403.78元(含养老保险等社保个人部分23,494.68元、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8,909.10元)。
A公司代缴后,多次要求陈某返还其个人应缴款项,但陈某拒绝。A公司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32,403.78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陈某是否应当返还公司代其垫付的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必须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8000元基数缴纳,但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A公司依法补缴后,已实际承担了本应由陈某自行负担的费用。陈某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 陈某向A公司返还代垫的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共计32,403.78元;
✅ 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析:少缴社保,看似“多拿钱”,实则“吃大亏”】
本案表面是企业追偿垫付款,实质是一堂生动的劳动权益警示课。
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工资到手越多越好,社保少缴无所谓。”殊不知,社保和公积金不是“成本”,而是未来的“保障”——养老金、医保报销、购房贷款、生育津贴……每一项都与缴费基数直接挂钩。人为压低基数,等于主动放弃自己的长远权益。
而用人单位若配合员工“少缴多发”,同样风险巨大:
·面临社保稽查后的补缴+滞纳金+罚款;
·引发劳动争议甚至群体性诉讼;
·损害企业合规形象,影响融资、上市等重大事项。
法院支持企业追偿,并非偏袒资方,而是通过司法裁判纠正违法行为,推动劳资双方回归法治轨道。
【给企业和劳动者的双重提醒】
🔹 对用人单位:
务必依法按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任何“协商少缴”“阴阳合同”均属违法,终将付出更高代价。
🔹 对劳动者:
不要贪图眼前“多拿几百块”,而牺牲未来数万元的养老、医疗、住房权益。足额参保,才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
社保不是负担,而是安全网;
公积金不是成本,而是安居梦。
唯有依法依规,才能真正实现“稳就业、保民生、促和谐”的社会目标。
(注: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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