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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崔边宁  北京元都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分为:金融类借款合同和公民(自然人)借款合同。

一、金融类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当事人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的话,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民(自然人)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个人的话,借款时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出具欠条等凭证,双方都很少会约定还款的履行地点,那么此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债权人提起诉讼,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符合上文提到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黄长勇 主任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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