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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几点思考

张红星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不给缴纳社保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试用期期间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合法吗?

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员工可以和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吗?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无效的,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通说认为,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是不同地区的做法不同,以北京地区为例,是坚决支持经济补偿的。2017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做了明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五、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不可以。2010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不能补办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黄长勇 主任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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