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
产假是指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产假期间的保护等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
通常来说,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但是不同地区具体执行的天数并不完全相同。
北京地区产假天数为158天,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河北地区生育一胎、二胎享有产假158天,生育三胎享有产假188天。
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二、产假期间的权利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关于产假工资的发放问题
(1)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
(2)女职工未缴纳生育保险的,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3)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