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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隐名股东,是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即虽然是股东,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却没有显现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上的股东。

隐名股东在我国有一个从不合法到合法的过程。现在隐名股东之所以合法,是因为民法委托代理合法、信托合法、继承合法,以及《公司法》本身对公司人数的限制产生的。

本文只讨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如何以事前协议的方式协调关系的问题。本文提到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公司法解释三以“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称呼。

首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需要签订代持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显名股东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以免出现不受约束的行为,股东利益被显名股东占有己有,将隐名股东排除出局。实践常见的隐名股东的不当行为有:获取分红后不交付或不及时交付、不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表决权或投标权、将隐名股东的出资认定为借款、未经允许将股权抵押或转让。

2.隐名股东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隐名股东通过什么方式向显名股东传达意愿,如何向显名股东支付报酬,都应当在事前或事中及时明确,以免产生不愉快。

其次,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最好也要有协议。

协议应约定其他股东明确知晓代持股权的情况,如果在隐名股东提出显名意见后,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配合隐名股东在工商部门显名。

隐名股东显名相当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由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通过。隐名股东当发现显名股东侵害其权益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显名时,根据其他股东知晓并同意其显名的约定,隐名股东能够迅速“转正”,及时维护自己的股东利益。

再次,隐名股东可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往往在发生纠纷之时,才发现没有相关的协议,需要搜集其他证据,比如出资证明、平时沟通、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等来证明实际出资情况。留有隐患的地方,一定会发生战争。建议在战争发生之前找专业人士提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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