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比10%的股东有哪些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参会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且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小股东因基本不参与经营,总担心大股东重利轻友,社会中也时常出现公司盈利不分红,甚至大股东剥夺小股东参会权、表决权、知情权等现象。本文围绕《公司法》将小股东的权利整理如下,以方便小股东依法维权。
问:占比10%的股东有哪些权利?
答:除了基本的分红权、参会权、投票表决权、知情权、股权转让权、提案权、质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外,还有如下不常用,但关键时候能拿得出来的杀手锏:
1、临时股东会议提议权;
2、股东会议召集权、主持权;
3、对董事或高管的诉权;
4、撤销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诉权;
5、解散公司诉权;
6、股权收购请求诉权;
7、分红要求权。
具体《公司法》规定如下:
1、临时股东会议提议权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00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是地,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议召集权、主持权
《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议应当召集和主持,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10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对董事或监事、高管的诉权
1)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董事或监事、高管。
《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向公司赔偿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限股权比例)、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起诉;监事有以上行为的,前述股东可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请求起诉。
监事会(或监事),或者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明确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前款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2)为了自己的利益,起诉董事、高管。
《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规章,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4、撤销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权
《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瑕疵或程序瑕疵,任意股东(不限10%)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
5、解散公司权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僵局,占比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权收购请求诉权
《公司法》第74条:出现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任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60日内达不成收购协议的,90日内可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收购:
1)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而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
7、分红要求权
《公司法》第34条:有限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认缴新增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66条:税后有利润,经补亏,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还有剩余的,股东有权要求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