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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吗?
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的两大精髓。股东原则上不承担公司的债务,不应因公司的债务被起诉,这是规定。但这是指的足额出资的股东。对于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院判例:债权人有权同时起诉公司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还款责任【(2017)最高法民申5187号】
一、案件概述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公司章程分别约定了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四位股东向银行的公司开办账户内虽转入约定的出资,但均于当日或短时间内予以转出。该笔款项在短时间内转出,属于抽逃公司出资。
二、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四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启迪
在起诉阶段就将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列为被告,甚至将股东的个人财产在起诉阶段查封,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前,既节约诉讼资源,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防止股东逃避责任,也是减少当事人诉累的最佳方案,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