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赠与房屋反悔,是否可撤销?
黄长勇 张红星 北京元都律师
父母离婚时约定赠与孩子一套房屋,后反悔,此处的赠与在不动产过户之前可否撤销?孩子是否有权索要?
裁判要点:
1.不可撤销的赠与。父母离婚,送房子给孩子,是整个婚姻财产的处理的一部分,是附道德义务的赠与,依民法赠与规定,不可撤销。
2.不能反悔的协议。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一、甲与乙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丙,后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在甲名下,归丙所有,甲方应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过户给丙”。
二、后甲不愿过户,想撤销赠与,丙诉至法院要求过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赠与并不能适用该规定。虽然甲与乙协议将房产过户给丙属于赠与行为,但房产的赠与必须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后果整体考量。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将房屋赠与丙是双方不断磋商,慎重决定的结果,存有其他隐性对价,是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可视为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在一方当事人愿意履行赠与协议、子女接受赠与的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应予配合。故丙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对所涉的对房屋的处理,表象上是甲将自己房产无偿赠与丙,实质是甲与乙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综合考虑离婚原因、子女生活等诸多原因而行的财产分割,既有亲属身份关系的考量,也有尽早达到离婚目的的因素。故甲与乙离婚时将共有房产分割给婚生子丙的约定不能背离协议的实质,而简单套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本案应当以婚姻法的规定评价《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在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有无效或可变更、撤销情形时,甲、乙均应依约履行。现甲在协议目的已成就的情况下拒绝配合丙房产过户,实系拒绝履行业已合法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显属缺乏依据。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和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紧密相连的内容之一,甚至其中一方正是因为这一内容而放弃了其他财产。双方基于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是父母对子女的无偿赠与。
若允许当事人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部分,则会被某些人恶意利用撤销赠与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这不仅会给子女和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会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而受益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