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印章、指纹谁来申请司法鉴定?
关于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的分析
黄长勇 北京元都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共有三款: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第一款与第二款有矛盾之处,第一款的意思是: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举证人承担证明责任。第二款的意思是:私文书证推定真实。
第一款没有任何限制:私文书证的真实性,毫无疑问地由举证人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款有限制性范围:有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私文书证推定真实。
第二款对第一款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否认,即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私文书证直接推定为真实。
但实践中不存在原告拿出有被告签名的书面材料来,法官在不征求被告意见、是否举证、是否申请笔迹鉴定等意见的前提下,就直接推定私文书证真实。
但如果有被告签名,被告不认可,但不主动举证反驳,或虽经法官明示,但却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法官是适用第一款: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举证人证明?还是适用第二款:签名私文书证推定真实?
如果原告、被告、法官均不进一步举证,作者倾向于适用第二款。理由:第二款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签名的证据,是第一款的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不举证推翻签名材料的真实性,即可推定该证据是原件、是真实的。
结合上述理解,那么在实践中遇到的如下问题迎刃而解:签名的材料,应当由签名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否则,推定为真实。
注:
1、“捺印”,民间俗称“按指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表达为“按指印”。
2、本方所述“签名”包括签名、盖印章、按指印。
3、举证,包括申请司法鉴定。一方因客观情况无法取证的,需要申请法院调取或启动司法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