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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怎么放?

作者:北京元都律师 黄长勇 张红星


概念: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对于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允许其请假休息一定天数、不扣工资的特殊期间。


特点:

1.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劳动者申请的,单位必须同意。

2. 如果没休,单位应当在支付正常工资待遇之外,按照应当休息的天数、支付正常工200%动报酬,即实际享受300%的待遇。

3. 但单位有权根据单位的工作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一个恰当的休息时间,可以跨年休、分散休。比如:集中休,把两年的假期集中到一年,获得一个更长的假期;分散休,每周在休息日之外增加休息一天,将一年或两年内的假期休完。

4. 特殊工作、情况的,单位有权不给职工放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 带薪年休假待遇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因其是一种福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工资,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不适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6. 带薪年休假适用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但因带薪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集中安排,如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职工离职前两年内放过年休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支持两年的年休假补偿。比如:2022729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工作时间满3年,带薪年休假为5/年,可以支持两年(10天)的带薪年休假补偿。


难点及理解:

1.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种福利、权利,但不允许曲解、恶意利用它。如果单位工作繁忙,职工不顾手头工作,告知一声就走,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2. 如果单位工作较为轻闲,单位安排年休假,职工就是不休,进而要求单位另外支付200%的福利,只要有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休假而本人不休的,应当视为权利的放弃,不应当获得年休假补偿支持。不允许单位将带薪年休假分散、分解成每天半不时、几分钟来放,从而变相剥夺劳动者集中几天休息的权利。

3.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理解。

4. 连续工作一年不限于本单位。即无论劳动者在哪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入职本单位就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

5. 休假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国家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的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7.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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