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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名册制度法律规定

职工名册制度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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