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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简易版)--以北京为例

工时制度(简易版)--以北京为例

黄长勇、张红星   北京元都律师


工作时长

适用情形

程序要求

标准工时制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一般情形

无需审批

综合工时制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

(3)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不定时工时制

工作时间不固定,弹性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备注

(1)综合计算工时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普通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是不享有加班费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应经审批实行。未经审批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应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会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工时制度规定(详细版)

黄长勇、张红星  北京元都律师


一般规定

北京市规定


工作时长

适用情形

程序要求

北京市适用情形

适用要求(北京市)

程序(北京市)

备注

标准工时制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一般情况

------

 -------

--------

-------

--------

综合工时制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第五条)

(1)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第七条)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2008第六条 

 (1)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2008第八条

(3)  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2008第九条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三条 

(2)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四条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七条 

 (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2008第十四条 

(5)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2008第十六条 

 

 

 

不定时工时制

 

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第四条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2008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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