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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简易版)--以北京为例

工时制度(简易版)--以北京为例

黄长勇、张红星   北京元都律师


工作时长

适用情形

程序要求

标准工时制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一般情形

无需审批

综合工时制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

(3)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不定时工时制

工作时间不固定,弹性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备注

(1)综合计算工时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普通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是不享有加班费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应经审批实行。未经审批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应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会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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