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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运用支付令

如何正确运用支付令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承池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钱是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四)支付令的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债务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适用支付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89条至第19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2条、第215条至第2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至第11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是支付令的法律根据。

  二、支付令的申请。

  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期限。

  支付令申请的效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引起督促程序的发生,请求时效的中断,以及人民法院对支付令取得了管辖权。

  三、支付令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 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第2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支付令的审查与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规定》第4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意见》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五、支付令的送达,支付令一般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利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送达过程中是否可适用留置送达?《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六、支付令的制作

  支付令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付令。

  《意见》第219条规定: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意见》第22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驳回支付令的裁定书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七、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因为支付令是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为根据,未经债务人答辩,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这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公证处理这类债务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意见》第221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规定》第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规定》第8条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规定》第9条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九、支付令的撤消。

  《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消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消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十、督促程序的终结。它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意见》第21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意见》第224条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十一、支付令申请的收费。《意见》第132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缴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

  十二、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意见》第22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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