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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有待规范

盗窃罪量刑标准有待规范
作者:唐亚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二是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具备两者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实践中盗窃数额和次数对盗窃罪的认定和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不过,盗窃数额和次数不一定都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通常认为盗窃数额和次数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如果缺乏这个事实,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以数额成立盗窃罪的情形中,如果没有盗窃数额或盗窃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的,就不构成盗窃罪,所以,盗窃数额就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但是,不是所有的盗窃数额和次数都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次数为构成要件的盗窃案件中,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次数也可以认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下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盗窃犯罪案件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主要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数额成立犯罪的,根据数额的大小确定量刑起点;二是以次数成立犯罪或成立加重犯罪构成的,根据次数、数额和反映加重构成的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三是以数额和情节综合确定量刑起点。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犯罪数额的大小是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反映。司法解释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三个点都予以明确,这样,盗窃罪的数额分为三个区间,数额较大至数额巨大、数额巨大至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上,这三个区间反映了盗窃罪的不同危害性,其所对应的法定刑也分别为盗窃罪法定刑的三个档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有必要细化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某法院在试行期间审结150件盗窃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有78件。其中盗窃数额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有36件,量刑起点集中在六个月至十个月,个别的也有一年、一年六个月或一年八个月的情况。盗窃数额为2000元至4000元的有45件,量刑起点集中在十个月和十二个月。盗窃数额在4000元至6000元之间的27件,量刑起点主要集中在一年六个月。盗窃数额在6000元至8000元之间的16件,量刑起点集中在一年十一个月至二年一个月。盗窃数额在8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为7件,量刑起点集中在二年六个月。盗窃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为2件,量刑起点集中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为1件,量刑起点为七年。盗窃数额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没有。盗窃数额在5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2件,量刑起点集中在九年。盗窃数额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2件,量刑起点集中在十年至十一年。盗窃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1件,量刑起点为十二年。

  从上述量刑起点的确定上看,量刑起点的确定基本是按照犯罪数额的大小进行的。容易出现分歧的是犯罪数额为4000元以下的案件以及6万元以上的案件。另外,在犯罪数额为3万元至4万元之间与2万元至3万元之间确定的量刑起点的差距较大,不容易达成一致。同时,笔者发现量刑起点的选择,不仅仅受到犯罪数额的影响,也受到被告人被羁押时间长短(尤其在犯罪数额较少的情况下,如果量刑起点按照规范确定,往往已经超过了羁押期间)、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退赔情况、认罪情况等量刑情节的影响,而在适用这些量刑情节时,又会再次使用这些情节。

  有观点认为,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盗窃数额大小与法定刑幅度之间存在一种隐含的对立关系。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不能仅根据盗窃数额来进行量刑,司法解释将多次盗窃解释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所以,盗窃三次但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情况下,量刑的起点应当与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致。如果是数额较大并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时,其量刑起点应当在与数额巨大相一致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数额巨大并具备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时,其量刑起点应当在与数额特别巨大相一致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种确定量刑起点方式隐含了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间的转换,依据这种转换确定量刑起点是对盗窃罪社会危害性正确评价的必然。

  笔者认为,对于盗窃案件的量刑起点,有必要在1000元至1万元之间,以2000元为一个计算单位,细化明确分布的量刑起点。在1万元至6万元之间,有必要以1万元为计算单位,细化明确分布的量刑起点。在6万元以上的,有必要以5万元为一个单位,细化明确分布的量刑起点。

  对于多次盗窃,《量刑指导意见》中未体现。笔者认为,对于多次盗窃的,应结合盗窃数额每增加一次增加量刑起点的5B10%。对于盗窃案件的量刑起点,有必要在1000元至1万元之间,以2000元为一个计算单位,细化明确分布的量刑起点。在1万元至6万元之间,有必要以1万元为计算单位,细化明确分布的量刑起点。在6万元以上的,有必要以5万元为一个单位,细化明确分布的量刑起点。多次盗窃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未体现。对于多次盗窃的,笔者建议结合盗窃数额每增加一次增加量刑起点的5B10%。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责任编辑: 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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