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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被结婚 诉至法院撤销婚姻登记

堂妹持堂姐户口簿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被结婚的堂姐该如何处理?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1995年5月25日,王晓玲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持其堂姐王金玲的户口簿并冒用其身份与李向阳在萍乡市湘东区某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堂姐王金玲对此毫不知情。萍乡市湘东区某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后,未能发现王晓玲冒用的王金玲身份信息与王晓玲本人不符,向王晓玲及李向阳颁发了王金玲与李向阳的结婚证。2018年4月份,因王金玲办理贷款按揭手续时才得知王晓玲冒用其身份信息与李向阳办理了结婚登记,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其与李向阳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查后,告知王金玲,当事人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法院只能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不能宣告婚姻无效,那该怎么办?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即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受理了原告王金玲诉萍乡市湘东区民政局(注:自2004年元月1日起,萍乡市湘东区各乡镇停止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湘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统一集中办理,故本案以湘东区民政局为被告)撤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并以原萍乡市湘东区某镇人民政府在为向王晓玲及李向阳颁发了王金玲与李向阳的结婚证时审查不严,且现已查明,王晓玲与李向阳的结婚证确系王晓玲冒用王金玲的身份取得,故依法撤销了该婚姻登记行为。(该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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