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当天就受伤,没签合同、没交社保,算不算工伤?北京法院:算!
一、案情回顾:第一天报到,意外从楼梯摔下
2025年10月8日,周一。李强(化名)怀着期待的心情,来到一家建筑公司报到,准备开始他的新工作。按照公司安排,他当天的主要任务是熟悉工地环境,并领取安全装备。
就在他跟随工长在工地巡视时,不慎从一段未安装护栏的楼梯上摔下,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长达三个月。
事故发生后,公司却以“你还没签劳动合同,也没办入职手续,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承担任何医疗费用。
二、法院判决:用工之日即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李强无奈之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案件一路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是指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李强在公司的安排和指示下,于报到当日即开始履行与未来工作岗位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实质性的“用工”。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10月8日起已经依法建立。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了这份判决,李强即可凭此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三、典型意义 & 法律护身符
此案彻底击碎了部分企业企图通过“拖延签合同”、“晚几天交社保”来规避责任的侥幸心理。
📢 法律护身符: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这意味着,从你第一天踏入公司大门,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动的那一刻起,你就受到了法律的全面保护。
即使公司没有及时签合同、没交社保,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公司不仅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将面临因未签合同而需支付双倍工资、因未缴社保而被行政处罚的额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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